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保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保密制度。
第一条 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对委托方提供的相关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人泄露。
第二条 中心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贯彻保密工作的相关政策,拥有较强的保密意识,通过自学、培训、交流等方式,加强保密教育,落实各项保密措施。
第三条 无论委托方有无保密要求,服务方均应对委托方委托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项目所提供资料及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内容实施保密,不随意外借、复制和提供给他人。
第四条 需要保密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项目,委托方应在《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合同》“保密责任”栏中明确保密要求,包括保密内容、期限和泄露秘密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 委托方要求保密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项目,服务方应按照相关保密规定,妥善保存该项目的原始记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合同》、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报告等档案材料,直到解密日期。